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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关于税务发票开具相关事宜的通知
2016-09-20 15:04  

校属各单位(部门):

随着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的全面铺开,税务局认定我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16年5月1日起,学校开具的发票全部为增值税发票。现对我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租赁费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税率为17.7%。

二、科技服务类经费开票项目为现代服务业,税率为6.82%(详见下表)。

增值税发票开票项目内容

项 目

内 容

开 票 税 率

现代服务业

科研费

6.82%

科研服务费

设计费

科研检测费

技术咨询费

科研测试费

技术服务费

三、 特别说明:

(1)开具增值税发票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须提供购货方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复印件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

(2)已开具的发票,如开票项目、付款方名称等发票内容发生变动,须在开具发票的当月到财务处办理发票作废手续,因涉及税费退税事宜,跨月或跨年的发票原则上不再办理发票作废和重新开具事宜。

(3)因税局发票系统及报税系统已经同步,当月涉税收入(开票金额)及税费会同步进入报税系统,所有开具的发票须在当月缴纳税费。因此,当月已预借发票的,借票人有责任督促付款人当月及时付款并确保款项在月底前到达我校账户,如付款方当月没有付款或当月已付款但款项没有到达学校银行帐户的,借票人须于当月将预借发票退回作废,重新办理预借发票手续,跨月或跨年原则上不再办理发票作废业务。

为了节省各项目负责人时间,建议预借发票前与付款方确认具体付款时间及金额后方办理预借发票事宜,预借发票需填写《科研项目预借发票申请书》(可在财务处网站下载)。

(4)鉴于存在预借发票后对方长时间未能付款,以及发票保管不善而遗失等情况,每个科研项目原则上限借一张发票,待款项到达学校银行帐户后才能办理第二张发票的预借手续。

(5)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不能办理预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第十一条(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即经费到达学校银行账户后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项如有不明白或疑问,可电话咨询5896118或到财务处综合科当面咨询。

财 务 处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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