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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关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和流程的通知
2014-03-27 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同时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 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根据上述税务规定,我校的技术开发、转让合同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这部分项目不论是否申办增值税减免手续均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符合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规定的项目, 根据国税规定,我校 申请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 如下:
一、购货方(付款方)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经费已汇入我校账户。
二、真实、准确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1),表格一式三份,表格填写的内容要整洁规范,不能涂改。
三、如一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应当提供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业务合同、协议和付款方对所购产品(或接受劳务服务)品名(项目)、单价、数量、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四、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人必须是我校教职工,并在需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A4纸)上注明:本复印件仅为办理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并加盖所在单位(部门)公章。
五、 申请人持合同、 购货单位税证副本复印件及开票信息(税证纳税识别号、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由购货方提供)、购货单位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复印件(对方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货方提供) 以及在财务处开具的经费到校证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请单》、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到财务处综合科办理代开申请审核手续,审核材料合格的,预约代开时间。
六、申请人按预约时间到综合科办理手续,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合同等材料、证件到国税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开具专用发票;并持专用发票(一联四份)返回综合科办理相关手续,退回借用的证件。综合科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加盖我校的发票专用章。
七、考虑申请人对该项业务流程暂不熟悉,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暂由财务处集中办理,财务处暂定每月的15日和25日到税务局办理,逢节假日顺延。
八、注意事项:
1 、表格填写说明:
“征收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3%,“价税合计”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含税销售额),“金额”、“单价”为不含税额(价);“数量”、“单价”、“金额”、“税额”、“价税合计”栏之间的数字必须符合逻辑关系:金额=价税合计÷(1+3%),税额=金额×3%,单价=金额÷数量。
2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人如非课题负责人的,必须提供课题负责人的委托书,单位盖章。
3 、如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身份证复印件为两份;
4 、每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最高金额为一百万元,超过的金额要另填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5 现场开票,缴纳税金,请申请人准备好税金。
6 、建议提供存有该表格电子文档的U盘,以备审核时发现错误当场修改。
以上事项如有不明白或疑问,可电话咨询5896118或到财务处综合科当面咨询。
 
财 务 处

                                2014年3月31日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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